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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2号 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公告

来源:米搏体育    发布时间:2023-12-14 20:31:03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12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的最终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物理及化学特征: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 醛等的原料之一。

  如果进口经营者未能提供进口原产地证明,且海关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进口邻苯二酚,按有效执行的反倾销措施中的最高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6年5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自2005年12月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合乎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2005年第2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12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和因果关系接着来进行了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终裁决定如下:

  2005年3月31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吉利公司”)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提出调查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和有关的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5月26日就收到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美国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2005年5月31日,调查机关约见了美国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涉案国家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倾销应诉。至应诉登记截止日,美国的罗地亚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了倾销应诉。

  2005年6月28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申请公司申请延期的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1家生产商(罗地亚公司)的答卷。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罗地亚公司发放了两次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该公司的补充答卷。

  调查期间,国内部分邻苯二酚的下游用户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应其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其口头陈述。

  2005年5月31日公告立案同时,调查机关发出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有:国外生产者美国罗地亚公司,国内进口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东北制药总厂。

  2005年6月21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邻苯二酚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了三吉利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制药总厂3家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罗地亚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调查机关经审查同意了其延期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了答卷。

  应申请人的要求,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17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2005年10月20日,调查机关听取了下游企业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陈述。

  2005年12月2日,调查机关发布本案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邻苯二酚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保证金。

  根据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公开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罗地亚公司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罗地亚公司认为调查机关应采用其销售给关联公司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调查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为其关联销售所确定的出口价格是适当的,并在最终裁定中继续维持初裁决定。

  为进一步核实罗地亚公司及其贸易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分别于2005年12月28日,2006年1月10日至17日赴上海、美国和香港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专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内销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联的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公开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罗地亚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罗地亚公司未提交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国内进口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案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

  2006年3月,应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下游用户想要,调查机关召开了国内邻苯二酚下游用户的意见陈述会,听取了有关方面意见陈述。

  本案终裁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

  物理及化学特征: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 醛等的原料之一。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

  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在分子式、相对分子量、化学结构式及外观结构上均没有区别。

  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主要用途基本相同,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 醛的原料等。不同国家的产品在使用上可以相互替代。

  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产品,产品质量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其检测指标由外观、含量、熔点和灰分组成。按此标准,三吉利公司生产的邻苯二酚含量均在98%以上,其中一等品邻苯二酚含量在99%以上。在调查期内,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定期检验,三吉利公司生产的邻苯二酚全部符合标准。

  国内产业生产邻苯二酚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是苯酚双氧水法,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工业化生产邻苯二酚成熟的生产的基本工艺。主要是采用苯酚和双氧水作为主原料,用苯酚羟基化法生产,经过化学反应、分离操作和精制而成,与被调查产品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流程相同。国内生产企业与被诉国家的生产企业,各自在邻苯二酚生产中工艺参数、催化剂的选择上有所差异,但生产工艺流程和采用的原料基本相同,用途并无实质差异。

  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和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基本相同,均采用对用户直接销售和通过分销商销售两种方式。

  综上所述,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生产工艺流程和采用的原料相同,用途相同且相互可替代,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各利害关系方对国产与进口产品的相同和相似性没有异议。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三吉利公司与多家技术单位合作于1999年建成了邻苯二酚的工业化生产装置,此后又对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目前,国内只有三吉利公司一家公司生产邻苯二酚,其产量即为全国总产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企业三吉利公司的有关数据能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的情况。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认定如下: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调查了罗地亚公司在美国国内销售的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数量占同期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经过进一步审查和调查,在美国国内销售中,该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报告的成本费用数据来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初裁时,调查机关发现罗地亚公司在国内销售成本和出口销售成本中报告的管理费用少于应分摊的管理费用,因此调查机关使用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的管理费用进行了重新分摊。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罗地亚公司将少分摊的管理费用归入另外的费用项目之下,并已进行了分摊。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

  罗地亚公司在报告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时,主张公司研发费用在调查期内没有用于被调查产品,与被调查产品不相关,进而没有向被调查产品分摊公司的研发费用。经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研发费用在公司账目中属于一般管理费用,虽然没有直接用于被调查产品,但并不能说明公司研发费用与被调查产品不相关。调查机关决定,公司的研发费用作为一般管理费用应按照通行会计准则根据出售的收益的比例进行分摊。

  经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调整了被调查产品在美国国内销售的成本。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占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5.5%,因此决定采用全部美国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通过以下三种渠道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1)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的关联和非关联最终用户;(2)通过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香港”)对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出口;(3)通过罗地亚香港转售给其在上海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上海”)再转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最终用户。

  通过对罗地亚公司及罗地亚香港和罗地亚上海的核查,调查机关认定,罗地亚公司所报的出易数据是真实的,与其财务记录的数据相同,因此采用公司报告的实际数据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几种情况,调查机关依据以下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1)对于其直接出口给中国大陆境内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依据该公司直接出口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2)对于其向中国大陆境内关联公司出口的交易,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关于上述交易,罗地亚公司解释其关联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目的为自用,并主张其价格为公平交易的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这部分关联公司交易的出口价格高于对其他非关联客户的价格,调查机关认为这些出易的价格与非关联出口销售价格相比,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状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同时,罗地亚公司报告该关联公司上述交易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属于自用,并未进行转售,而罗地亚公司也未将答卷转交给该关联公司并报告有关的深加工成本和销售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决定暂不采用上述交易的价格,从罗地亚公司向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中选取数量相近的交易价格进行替代,用于计算关联公司出易的出口价格。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的价格本身及方式均显示,罗地亚公司对中国境内关联公司交易的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的状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因此决定在终裁时对出口价格的确定仍维持初裁时的认定结果。

  (3)对于其通过罗地亚香港出口的交易,依据罗地亚香港转售给中国大陆境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4)对于其通过罗地亚香港转售给罗地亚上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依据罗地亚上海转售给中国大陆境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国内销售环节的贸易调整进行了审核,在初裁中接受了该公司报告的各项调整项目。

  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罗地亚公司所提供的内陆运输费用和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中的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出口销售环节的贸易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的调查。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对通过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交易,接受公司主张的调整项目,并增加调整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销售的间接费用项目和利润。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审查了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的财务记录,认定其答卷提供的财务数据是真实的,并与其财务记录一致,因此决定在终裁时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

  初裁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有一笔出易的国际运输费用与其他交易的国际运输费用不符,公司主张其为笔误,调查机关暂时对其进行了调整。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笔误主张予以确认,在终裁时维持初裁中的认定。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抽查的一笔出易中,包括两项内陆运输费用,而其他抽查交易只有一项内陆运输费用,公司解释为由于货物被运输至错误的地点后改运,故发生两项运输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对公司的这部分运输费用调整主张予以接受。

  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该企业来提供的内陆运输费用、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信用费用、香港关联公司向中国大陆境内非关联客户转售交易中的佣金项目,以及中国大陆境内关联公司向非关联客户转售交易中的所有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的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来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应诉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环节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作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美国和日本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调查证据显示,美国和日本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倾销幅度大于2%,两国各自向中国的出口量占中国进口邻苯二酚的比例均不低于3%,故倾销幅度、进口量不属于微量和可忽略不计。

  (1)被调查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质量指标和用途基本相同,可以相互替代。

  (2)调查期内,来自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与国内生产的同种类型的产品在中国市场同时通过各自的销售经营渠道销售,相互具有竞争性。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2001-2004年,美国和日本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合计分别为46.80吨、508.40吨、2593.77吨和3446.10吨,2002-2004年分别比上年增长986.35%、410.18%、32.86%,年均增长319.14%.来自美国和日本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调查期的4年内增长了73.6倍。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的2001-2004年,美国和日本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合计占中国国内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09%、9.19%、48.20%、49.39%。2004年比2001年高出48.3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的2001-2004年,美国和日本出口到中国的邻苯二酚产品平均价格(不含关税)分别为2179.87美元/吨、2246.97美元/吨、2412.90美元/吨和2487.91美元/吨,在中国国内市场的销售单价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原材料大面积上涨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的销售价格却涨幅不大,2002-2004年分别比上年增长3.08%、7.38%、3.11%,年均增长4.5%,同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的销售价格差逐渐增大。对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的销售价格起到了严重的抑制作用。

  在对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后,国内产业逐渐开始恢复和调整,加之主要原材料苯酚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国内产业产品的销售单价开始上调,2002-2004年分别比上年增长6.10%、13.91%、19.27%,年均增长12.96%。在调查期内,同样受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影响的进口产品,产品的销售价格年均增长4.5%,低于国内产业8.46个百分点。

  调查机关对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事实如下:

  调查期内,2001-2003年产能没有变化,2003年对欧盟反倾销终裁后,公司开始实施技术改造和产能扩大计划,2003初着手整合各方资源对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利用原有公用设施,投入少量资金重点对关键技术部分做改造,2003年底技术改造后的设备投入运行,2004年产能比上年增长了一倍.

  调查期内,2002-2004年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的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325.85%、7.87%、12.23%。2004年产能比上年扩大一倍,而产量仅增长了12.23%,产能的有效利用率仅有52%.

  调查期内,2002-2003年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的销量增长幅度逐渐减缓,2004年呈下降趋势,2002年比上年增长145.49%,2003年比上年增长80.86%,2004年比上年下降23.09%。

  调查期内的2001-2004年,国内产业税前利润一直表现为亏损,2003年以来对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并征收反倾销税后,产业一度开始恢复性调整,产业亏损额慢慢地减少,2002-2003年亏损额比上年分别减少81.30%和73.60%,到2004年,减亏幅度明显放缓,比上年减少36.33%,减亏幅度比上年降低了37.27个百分点。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仍然处于亏损状态。

  从对产业的产能、产量、销量、出售的收益和税前利润指标的综合分析显示,调查期内,企业税前利润各年度均亏损;2004年国内产业生产经营指标明显恶化,2004年与上年相比,产能、产量虽有增长,但销量下降23.09%,出售的收益减少8.27%,产业仍处于亏损状态。

  调查期内,国内外邻苯二酚的主要原材料苯酚,价格持续上涨,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受到显著影响,国内产业使用的苯酚价格2002-2004年分别比上年上涨0.03%、24%、52.18%,2002-2004年,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6.10%、13.91%、19.27%。尤其是在2004年,原料价格持续上涨的幅度高出产品价格上着的幅度的32.91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经营现金净流量在2001年表现为现金净流出,2002-2004年表现为现金净流入,2003年比上年增长173.49%,2004年,比上年同期一下子就下降,降幅为88.42%。

  2003年对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后,国内产业开始做技术改造和扩大产能,市场占有率相应扩大,2002-2003年市场占有率分别比上年同期增加了7.29个百分点和13.22个百分点,而2004年市场分额比上年同期下降11.64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期末库存2002比上年增加872.97%、2003年比上年下降80.39%,2004年比上年增加410.45%,特别是在2003年,对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后,国内产业期末库存明显减少,而2004年受美国和日本同种类型的产品大量进口的影响,国内产业在产量少量增加的情况下,期末库存呈快速增加趋势,增幅高达410.45%。

  从市场份额、开工率、期末库存指标的走势能够正常的看到,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2002-2003年市场占有率分别比上年增长7.29和13.22百分点,2004年比上年下降11.64个百分点;2004年期末库存比上年增长了410.45%;开工率在2001-2003年呈增长趋势,而2004年在产能比上年增加一倍的情况下,产业的开工率却比2003年下降40.75个百分点,呈一下子就下降趋势,先后被迫四次停工。调查期内,2001-2003年国内产业各项指标的明显好转,呈现了恢复性调整;但2004年各项经营指标再次恶化,根本原因是:2002年以前,中国邻苯二酚市场主要由来自欧盟的邻苯二酚产品所占据。2002-2003年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及反倾销措施后,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阻止了来自欧盟邻苯二酚的倾销行为。但2004年来自美国、日本被控倾销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给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导致非常严重不利影响,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比上年增长了32.86%,进口产品价格在原材料大面积上涨的情况下,仅比上年上涨3.11%。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就业人数2002年比上年下降24.16%,2003年比上年增长19.77%,2004年比上年增加16.50%。2003-2004年就业人数增加,原因是因为技术改造产能增长,相应增加职工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2002年比上年增长461.53%,2003年比上年下降9.93%,2004年比上年下降3.67%。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年人均工资2002年比上年增长92.78%,2003年比上年下降13.61%,2004年比上年上升53.55%。2004年人均工资的迅速增加,是由于产能扩大,加大技术人员投入而引起的。

  对上述产业就业、劳动生产率的分析,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在2001年比上年下降了24.16%,其余年度的增长是由于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相应增加技术人员所致。企业在产能增长、产量增长的同时,劳动生产率却不能如期增长,主要是产量的上涨的速度远不及产能的上涨的速度,而就业人数却随着产能的扩大而相应增加所致,2004年与2003年相比产能增长了100%,产量仅增加了12.23%,就业人数增长了16.50%。

  调查期内,2001-2004年,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等效益类指标均为负数。国内产业长期亏损,筹资与投资能力很弱。计划中的苯二酚扩建工程因资金筹措困难及销售形势恶化而一拖再拖,无法如期实施。为了保住国内产业的市场分额和及时供应下游用户的原料,2003初着手整合各方资源对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利用原有公用设施,投入少量资金,重点对关键技术部分做改造,在2004年产能比上年增加了一倍。2004年申请人在银行的贷款到期后被拒绝续贷,流动资金缺口只能由股东调拨关联公司的资金维持生产运行。

  综上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的分析表明,调查期内,2001-2004年,国内邻苯二酚市场需求旺盛,表观消费量年均增长17.68%,国内产业2001-2003年产量、销量和出售的收益有一定增长,原因是:本案是继2002年3月1日公告立案对原产于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反倾销后,中国国内产业第二次对进口邻苯二酚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对欧盟的反倾销案件于2003年8月最终裁定,中国邻苯二酚的进口由来自欧盟转而由美国和日本进口。2001-2003年产业处于对欧盟反倾销后的恢复和调整期。2004年,来自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大量低价销售,使国内产业的产能在比上年增长一倍的情况下,产量比上年仅增长了12.23%,销量和出售的收益分别比上年下降23.09%和8.27%,与表观消费量增长29.64%的水平形成反差。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较低,产业持续亏损,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2004年国内产业市场占有率一下子就下降、现金流入量不足、开工率下降、劳动生产率下降、库存大幅度增长、投融资遇到严重困难。上面讲述的情况表明,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调查表明,美国和日本具有较大邻苯二酚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2004年上述国家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在15000-17500吨之间,产量为12600吨,其国内需求10000吨,出口能力约7000吨。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美国和日本向中国国内共计出口被调查产品3446吨,被诉国家出口的被调查产品49.2%进入了中国市场,中国慢慢的变成了美国和日本邻苯二酚的主要出口市场。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税前利润一直表现为亏损状态。2003年对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产品反倾销终裁并征收反倾销税后,产业一度开始恢复性调整,产业亏损额慢慢地减少。由于来源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大量低价进口,导致国内产业始终亏损。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销售量、出售的收益、销售单价均呈上涨的趋势,但产业经营状况未得到根本好转,主要有以下原因:

  其一,2002年1月,三吉利公司曾经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2003年8月调查机关发布终裁公告,对欧盟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这一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虽然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抑制了欧盟对中国邻苯二酚的倾销行为,产业的生产经营开始恢复性调整,体现为部分经营指标有好转的迹象。由于来源于美国和日本邻苯二酚的大量低价进口,导致调查期的2004年国内产业生产和经营指标的再度恶化。

  其二,2001-2004年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生产使用的主要的组成原材料苯酚价格持续上涨,2002-2004年分别比上年上涨0.03%、24%、52.18%,而同期国内邻苯二酚产品的价格上着的幅度分别为6.1%、13.91%、19.27%;剔除原料价格持续上涨的因素,邻苯二酚实际的价格在2002-2004年基本没有上调。国内产业为维持国内的市场占有率和下游用户的利益,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自行消化了大部分涨价因素,才未使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大大上涨,但却使企业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其三,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的销售价格同国际市场邻苯二酚价格同时受到苯酚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呈现上升的趋势,但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的价格始终受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压制。调查期的2001-2004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业的销售价格,且价格差距逐渐加大。2002-2004年国内产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同期上涨6.1%、13.91%、19.27%;而同期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分别上涨3.08%、7.38%、3.11%。进口邻苯二酚价格虽有上涨,始终是低于国内产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压制了国内市场行情报价,致使国内产业效益不佳,一直处在亏损状态。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调整幅度低于原材料价格调整的幅度,也大大低于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调整的幅度,扭曲了产品的价格规律,对国内产业的价格起到了严重的抑制作用,国内产业生产、经营指标恶化,导致国内产业长期处在亏损的困难局面。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以惊人的速度增长,2001-2004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分别为46.80吨、508.40吨、2593.77吨、3446.10吨,2002-2004年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986.35%、410.18%和32.86%.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导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占有率大幅度的增加。2001-2004年,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09%、9.19%、48.20%、49.39%。

  2004年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占有率为49.39%,比上年增长1.19个百分点,而同期国内产业的市场占有率比上年下降11.64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和市场占有率的大幅度增长,严重挤占了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导致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市场份额趋于下降,产业处于亏损状态,产业经营指标恶化,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中国已对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其一般贸易进口数量一下子就下降,而国内从其他几个国家和地区进口的与被控倾销产品同类的产品数量极少。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的市场行情报价其实就是由美国和日本的出口价格和政策决定的。因此,国内产业的损害主要是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产品的大量进口造成的。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邻苯二酚市场需求呈现增长态势。2002-2004年,国内邻苯二酚的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增长29.21%、下降2.72%、增长29.64%,年均增长17.68%.证据表明中国国内邻苯二酚市场的发展状况总体上有利于国内产业发展。

  近几年邻苯二酚下游产品不断被开发,需求量稳定增长。同时,邻苯二酚的潜在用途及市场还在开发之中。据有关部门测试计算,近几年中国邻苯二酚市场年需求增长率在10%左右。因此,国内产业所受损害不是由于国内市场萎缩造成的。

  目前邻苯二酚属新型、技术附加值较高的精细化工原料,用途广泛,无另外的可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而导致国内邻苯二酚价格变化、市场萎缩。

  调查机关尚未发现国内外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被调查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在质量上相同,如果被调查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在正常贸易中公平竞争,不会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完全实现了连续化生产,各项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未曾发现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产品和生产的基本工艺经有关部门鉴定,企业有完善的检验测试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同时企业参照日本、美国同种类型的产品标准,制定了企业标准。企业在2003年5月,分别获得了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0环境体系和OSH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并于2006年2月一次通过换版。经有关部门检测,产品与进口被诉产品在性能、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没有差异。

  国内邻苯二酚生产厂商没有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生产运行正常。

  依据以上分析,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和中国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调查的最终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国内的邻苯二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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